办理资料及所需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
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上述有关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材料除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均一式二份,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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